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能。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飒图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后溪村。
经营者:胡小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飒图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