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国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缘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黎灼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莎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灿强。
上诉人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缘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绿公司)、广州莎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乐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莎乐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南沙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124号文)的内容,已指定该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有两个被告,一审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为地域管辖依据。
且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莎乐美公司住所地在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辖区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绿之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绿之韵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移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一,绿之韵公司与广州莎乐美公司已解除委托关系,绿之韵公司是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主要办事机构也在浏阳市,即其住所地为浏阳市。
而浏阳市是隶属于长沙市的县级市,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
第二,在本案中,绿之韵公司是被缘绿公司主要指控的侵犯其商标权的实施主体,并且也是主要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主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三,绿之韵公司的销售范围主要是在湖南省,其产品制造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大量商品的储藏地也都是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联系最紧密的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缘绿公司可以选择向绿之韵公司或者莎乐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莎乐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同意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南沙区人民法院增加管辖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前述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规定,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缘绿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绿之韵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