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林兴水暖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梁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艳,女,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赖瀚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林兴水暖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艳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许可获得名称“把手”、专利号为ZL201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该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于2015年4月15日取得授权公告。
蒋艳依法享有该专利权,其发现市面上大量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侵权产品都是由林兴公司生产销售。
其中在林兴公司处公证取得的“把手”,其外观设计与蒋艳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
林兴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蒋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侵犯蒋艳的合法权益。
诉请判令:1.林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蒋艳第ZL201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剩余的侵权产品及相关模具:2.林兴公司赔偿蒋艳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林兴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林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本案为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林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兴公司负担。
林兴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开平市水口镇黎村狗山开发区(新台山公路侧),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蒋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本院认为:蒋艳以林兴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林兴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蒋艳于2015年9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专利等民事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林兴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林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林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