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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6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纪庆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立志,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凤奎,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经营者林红芬,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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