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奥凯轴承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环周西路(江阴市周庄镇光辉路51-2号)。
经营者朱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奥凯轴承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周庄奥凯轴承机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