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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5刑初1513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513号
案件名称关某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5刑初151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某甲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5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同斌,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及辩护人胡同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到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关某甲伙同父亲关某丙(已起诉)在其经营的增城中新镇大田村茶园社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内,雇请陈某(已起诉)、潘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非法印刷美孚、壳牌、Castrol和红某等商标标识的机油罐、饮料瓶及外包装箱。

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抓获关某丙及多名工人,并现场缴获假冒美孚品牌的机油桶2490个、标贴1000片、纸箱2450片、桶盖25000个、印刷模板7片、塑料模板2片;

假冒壳牌品牌的纸箱6150片、印刷模板9片、塑料模板5片;

假冒Castrol品牌的纸箱2900片、塑料模板2片;

假冒红某品牌的纸箱1500片以及机器设备一批。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关某甲当庭供认涉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都是其工厂生产。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查获的标识未进入市场流通,属犯罪未遂;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到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关某甲伙同父亲关某丙(已起诉)在增城中新镇大田村茶园社经营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期间,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擅自非法印刷带有美孚、壳牌、Castrol和红某等商标标识的机油罐、饮料瓶及外包装箱。

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假冒“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机油桶2490个、标贴1000片、纸箱2450片、桶盖25000个及相关模板;

假冒“壳牌”、“SHELL”注册商标的纸箱6150片及相关模板;

假冒“Castrol”注册商标的纸箱2900片及相关模板;

假冒“红某”注册商标的纸箱1500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关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关某甲的户籍材料。

3、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增城智鹏塑料制品厂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关某甲;

广州市福东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关某丙,该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被吊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扣押美孚牌的机油空桶2490个,美孚牌的机油桶标贴1000片,美孚牌的纸箱2450片,美孚牌的机油盖25000个,美孚牌的印刷模板7片、塑料模板2片;

壳牌的纸箱6150片,壳牌的印刷模板9片、塑料模板5片;

Castrol牌的纸箱2900片,Castrol牌的塑料模板2片;

红某牌的纸箱1500片;

单据一批;

机器设备一批;

送货单、工资表、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笔记本等物。

6、智鹏塑胶制品厂的多份合同,经被告人关某甲确认,主要内容是该厂向其他工厂委托加工纸板、购买纸箱机械等。

7、涉案被侵权商标的权利资料。

(1)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878072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RedBull红某”注册商标属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

该商标从未被授权给广州市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的相关人员使用。

(2)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及营业执照,第904466号、第180720号、第180730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壳牌的图案商标及“SHELL”、“壳牌”注册商标属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润滑油等);

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广州市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的相关人员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3)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股份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174458号、第118020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美孚”、“Mobil”注册商标属该公司所有,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润滑油等);

该公司从未授权增城智鹏塑胶制品厂使用、加工或销售“Mobil”、“美孚”注册商标。

(4)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第1672240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Castrol”注册商标属凯斯特罗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从未授权增城智鹏塑料制品厂使用“Castrol”注册商标。

8、同案人陈某的证言:我从2014年初开始在智鹏塑胶厂工作,负责在该厂纸箱车间接单、下单生产、制作纸箱等工作。

是关某丙请我去的,当时他要我帮忙管理纸箱车间的运作,每月工资是3000元。

该厂老板是关某丙、关某甲父子。

该厂的纸箱及机油空桶、盖子都是关某甲安排我们生产的,平时他都不告诉我客户是谁,我不知道他卖给谁。

智鹏塑料厂的前身是福东纸箱厂,福东纸箱厂是关某丙很久以前的厂名,在搬到涉案地址后延用这一名字,后来关某甲在同一地址重新注册为智鹏塑胶厂。

9、证人关某丁的证言:智鹏塑料厂的法人代表是关某甲,实际经营者是关某甲和关某丙,共有3个车间,分别为纸品制作车间、印刷车间、塑料车间。

该厂在2013年是经营正规的纸品、塑料,在2013年后开始生产制作假冒的美孚机油罐、盖子、嘉实多和壳牌的纸箱等。

该厂是关某丙出资设立,平时由关某丙和关某甲共同管理。

10、证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方某乙、何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分别证实上述证人在涉案的智鹏塑料制品厂工作,制造美孚等多个品牌的机油桶、标贴、纸箱等,该厂的老板是关某甲。

11、同案人关某丙的供述: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美孚等品牌的机油桶、标贴、纸箱等是我儿子关某甲的智鹏塑料厂生产制造的,该厂的厂房是我提供给关某甲使用的。

经辨认,关某丙对现场查获的假冒美孚等品牌的机油桶、标贴、纸箱等分别作了确认。

12、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我是智鹏塑料制品厂的经营者,负责该厂注塑车间和制罐车间的全面运作。

我厂未经相关注册商标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标有美孚标识的机油罐、盖子等。

纸箱车间是陈某负责经营的,具体他们如何运作我不清楚。

经辨认,被告人关某甲对现场的美孚牌机油罐及盖子、生产车间等分别作了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的意见,因涉案犯罪行为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罪名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查获的注册商标标识均已制造完毕,已属犯罪既遂,是否已经销售只涉及罪名的选择,但不影响犯罪形态。

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多个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批及相关模板,均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路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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