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艾哲。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捷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鑫。
被告深圳美利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伏清。
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科捷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多交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