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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与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知民初字第00053号
案件名称王���娟与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文娟,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知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文娟,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号*号楼*单元***号。

公民身份号码:3724221977********。

委托代理人:李德海,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祝,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经营者:李莎。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娟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文娟的委托代理人刘庆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娟诉称:2013年11月13日,原告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巴巴爸爸商标”。

2013年1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擅自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下含有“巴巴爸爸”字样的牌匾及宣传资料,但被告予以拒绝。

后原告将被告的违法行为投诉至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在调查后作出宛工商宛城分处字(2015)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打成一致意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王文娟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王文娟身份;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6656232号商标注册证及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3、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2015)005号函。

以证实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已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做出行政处罚;

4、被告网络宣传图片及被告门店照片,以证实被告在门店和宣传时均使用了原告所有的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

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交通食宿费发票。

以证实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未答辩,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证的权利,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对自己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

根据当事人起诉、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刘善雪申请注册了巴巴爸爸(BabaBaba)商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发第665623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摄影;

摄影机出租;

录像带制作;

数字成像服务,摄影报道等服务项目。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2013年11月13日王文娟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巴巴爸爸(BabaBaba)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656232号商标转让并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014年11月25日,王文娟��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投诉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以“巴巴爸爸(BabaBaba)”作为其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立案调查,经查,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

经营场所: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万正社区楼下;

经营者姓名:李莎;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号:411302618116308;

经营范围:儿童摄影、洗浴服务*。

李莎于2013年11月份起在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万正社区楼下开办“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截止案发营业额共计2万余元。

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巴巴爸爸(BabaBaba)”作为其商标进行经营活动,使人认为其是“巴巴爸爸(BabaBaba)”商标的产品。

2014年11月25日,“巴巴爸爸(BabaBaba)”商标所有权人对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投诉,宛���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对王文娟的投诉未提出异议。

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认为,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并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宛工商宛城分处字(2015)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李莎于2015年4月2日缴纳了罚款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娟通过受让方式成为第6656232号注册商标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的摄影服务与原告持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其经营的摄影店在其店面门头上使用“巴巴爸爸(BabaBaba)”字样,同时其又在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巴巴爸爸(BabaBaba)”字样作为服务标识,其行为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且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已经对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告要求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提交其足以证实其所受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侵权行为地的影响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被告侵权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文娟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275元,由被告宛城区巴巴爸爸专业儿童摄影会所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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