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雅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旭波五金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吴旭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旭波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