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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35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彬菁,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萌。

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叶萌。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兆君。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医药)、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以下简称九九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彬菁、被告九九医药、九九二马路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兆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连续两届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

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

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

近年来,原告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上亿元,产品也深受广大患者认同。

被告九九二马路店未经原告允许,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九九二马路店是被告九九医药的分公司,现要求:一、被告九九二马路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即标识;

二、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九九二马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等;

九九医药在九九二马路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发展说明及药品“珍视明”的荣誉原件。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药品品牌榜。

2、原告的“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驰名商标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连续两届)。

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4、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

5、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证物),由著名歌手韩庚与著名作家郭敬明广告代言。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受法律保护。

6、央视及各大主流媒体对原告品牌的报道等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

第二组证据:贵阳市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

第三组证据:1、二被告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

2、涉案产品侵权“珍视明”滴眼液的图片(证物)、公证书及销售票据,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的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荣誉证书、高新技术都是过期的。

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判决书只是中院的判决,没有高院的终审判决。

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仅凭公证书这些证明我们侵权是证据不足的。

两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药品和我方卖的药品是不一样的,我方没有侵权。

2、即使有侵权,下面的门店没有独立采购权,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两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福建、安徽等地法院的5份判决,证明其他法院判决结果都是几千元的赔偿。

第二组证据:2013年1月8日的入库单,证明下面的门店都是由总店分货,下面门店是没有责任的。

第三组证据:提供江西高院的判决书,证明此事已经处理,原告再次诉讼属重复诉讼。

原告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判决书是复印件,不予认可。

第二组证据:入库单与本案无关。

第三组证据:省高院的判决真实性无异议,但侵权地是不一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7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号为:3721519。

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

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珍视明公司。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珍视明”(眼药水)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12月25日,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杨哲、徐进在九九二马路店购买了上海翔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两瓶,单价12元/瓶,合计24元。

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对此进行保全证据,并出具了(2014)宁南证经内字第325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九九二马路店系被告九九医药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721519“珍视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珍视明公司在其核定第5类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被告九九二马路店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珍视明公司许可,销售与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相同的翔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商标属于财产权,珍视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使“珍视明”商标声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原告珍视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的具体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九九二马路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涉案侵权产品对原告珍视明公司相关产品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被告九九二马路店销售侵权产品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珍视明公司销售“珍视明”可能获得的利润及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但有公证和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等行为,应有相关的费用支出,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九九二马路店系九九医药的分支机构,故珍视明公司要求九九医药对九九二马路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721519“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二、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负担650元,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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