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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附海万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2民初1385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附海万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万鸿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38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组织机构代码:60055003-0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附海万鸿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观附公路188号。

经营者:李道钦,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附海万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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