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东州五金店,住所地江阴市环城西路169号(环城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郗起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南东州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