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9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朗路**号。
经营者谷永明,男,1965年7月17日生,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景园*幢。
委托代理人康怡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