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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74号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明珠花园西商住楼53号1室-09。

法定代表人严爱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海上海中心街区13幢218-16。

经营者姜秀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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