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74号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明珠花园西商住楼53号1室-09。
法定代表人严爱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东、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海上海中心街区13幢218-16。
经营者姜秀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富鑫足浴养生会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