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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56号
案件名称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尚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56号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张坂),组织机构代码76857022-X。

法定代表人:陈子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桂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北区奥特莱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516-3。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尚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418号1栋4楼3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54938-8。

法定代表人:卿绍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尚美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宏桦鞋材厂的起诉,之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6年1月8日,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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