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2138号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2幢1236室。
法定代表人凌云。
被告北京飞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座2603。
法定代表人朱骁潇。
被告无锡市睿健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工艺桥1号9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骁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睿健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