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734、27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汇清科技园D栋。
法定代表人叶力荣。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世峰科技园B栋2楼3楼A段。
法定代表人余淮昌。
被执行人北京爱琪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五层518号。
法定代表人苏章鹏。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爱琪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16、217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