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珠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珍珠街中段法院门面**。
经营者:刘友平。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珠源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