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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85号
案件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国琴,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旗。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公司)与被告李金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水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官国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星公司起诉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其经营的厂房内生产带有原告第××××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多种床上用品,被告制售仿冒原告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金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水星公司系第××××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罩、被子等,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

2014年1月15日,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李金旗位于海门市××镇××村××组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带有标识的单被390条、子母被200条,李金旗现场未能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许可使用相关手续。

自2013年11月起,李金旗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海门市××镇××村××组擅自从事床上用品的加工销售。

经该局委托水星公司鉴定,以上被查扣产品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李金旗在工商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床上用品上使用了水星注册商标标识。

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海工商案(2014)0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金旗作出如下处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子590条,并对其罚款30000元。

李金旗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生效。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第××××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海工商案(2014)0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证据提取单、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金旗所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单被、子母被上使用了商标,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本案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其选择法定赔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水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金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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