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07号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永欢。
委托代理人林继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云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利博尔特文体用品商场,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4D05号。
经营者黄超龙。
被告罗小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利博尔特文体用品商场、罗小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利博尔特文体用品商场、罗小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利博尔特文体用品商场、罗小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赤壁市锋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