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6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开发区西扬商店,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焦德龙。
委托代理人刘文,江苏省靖江市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开发区西扬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