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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与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272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与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27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卓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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