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27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卓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