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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介仁与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民辖终28号
案件名称欧介仁与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欧介仁,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介仁,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审被告: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书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介仁、原审被告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4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且本案的公证证据保全行为也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物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起诉实质上基于和上诉人之间的商业竞争行为,由于本案涉及到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欧介仁在起诉时主张,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江苏省南京市移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博览会展位上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所售产品系从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购进。

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欧介仁有权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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