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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459号
案件名称李阳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阳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59号罪犯李阳林,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已全部缴清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阳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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