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号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渠中工业坊内)。
法定代表人陈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文宝、汤加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雅尔瑞地毯厂,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
经营者张兵佳。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嫒,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雅尔瑞地毯厂侵害外观���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雅尔瑞地毯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