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荣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
经营者:潘其会,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江县荣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江县荣惠超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江县荣惠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