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59号原告贾莹。
被告张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诉被告张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莹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贾莹负担。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59号原告贾莹。
被告张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诉被告张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莹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贾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