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
经营场所: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中段。
业主王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查,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提起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31号预交上诉案件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于2015年10月21日签收通知书邮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丘市梁园区天平大药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