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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盛隆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4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盛隆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台儿庄区盛隆服装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2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盛隆服装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

经营者:盛鲁杰,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儿庄区盛隆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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