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淘宝店店主。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未获得“红蜻蜓”、“意尔康”品牌授权情况下,通过wuruihui218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的“红蜻蜓”、“意尔康”皮鞋、凉鞋,总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791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勘查笔录及照片,淘宝网店销售记录表,财付通刷单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机构代码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