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委托代理人:李元元、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孟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CCRL72经营者:王孟善委托代理人:王道宇,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孟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