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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孟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孟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王孟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委托代理人:李元元、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孟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CCRL72经营者:王孟善委托代理人:王道宇,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孟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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