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5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国生电讯经营部,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安宁里5-3-104-106。
经营者李润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国生电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全部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