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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陈雪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3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向阳。

被告:陈雪平。

委托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华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郓城县华康大药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被告变更为陈雪平。

2016年3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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