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从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需重新整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