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8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许文龙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永寿路(叶志荣屋)。
经营者:胡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许文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