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7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鑫旭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路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1JUY825。
经营者:张梅云,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区鑫旭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该公司与卫东区鑫旭五金机电商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