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118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超,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鹏,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