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067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巧云,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沿溪镇绝品九九鸭脖夜宵店,住所地:浏阳市沿溪镇沿溪大道20号。
经营者:肖永兴。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沿溪镇绝品九九鸭脖夜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沿溪镇绝品九九鸭脖夜宵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