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2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宝来烟酒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东路红星会展中心西南角左侧门面。
经营者:何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宝来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宝来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