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武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周燕芳,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彭清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武强、周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