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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3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上海美兰化妆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3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豹。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邓远超。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瑞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季 诚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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