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127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雨原。
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周宇。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放饰秀小百货店(字号名称,以下简称“放饰秀百货店”,经营者周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美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及放饰秀百货店的经营者周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周宇在庭后提交了长沙市��麓区含浦镇放饰秀小百货店已于2015年7月13日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原告美即公司据此变更周宇为本案的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邓俊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