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嘉视宝眼镜制造厂。
经营者:陈话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嘉视宝眼镜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嘉视宝眼镜制造厂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山子下路XX号XXX,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