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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267号
案件名称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7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敏,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南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尧钰,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

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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