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为: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庆兴,系深圳市福田区创峰讯电子经营部(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数码城3B002。
本院受理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庆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5)纠纷一案后,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