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余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冯孝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科,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王成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吴治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均属于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故本案应当根据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侵害涉案商标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其诉讼主体适格,且原审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被上诉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据此选择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