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五家渠北工业园区和顺路以北、人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吴俊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晁海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平,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第五师八十九团。
法定代表人:方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