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4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东方食品超市(注册号:330206605002381)。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兴巨路999号西起1、2、3、4、5间。
经营者:谷亨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东方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