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53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景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景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