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60号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侍郎娄**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华、胡亚琴,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航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航亿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2月26日,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